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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6-29浏览次数:0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中一项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加强实验教学是提高现代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应当不断吸收当代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深化实验教学体系改革,实行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

第二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四条 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下发学年《教学计划》,明确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各学院、部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确定实验教学进程。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安排好实验课报主管院长审批,由教务处复核后下发。

第六条 实验教学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进行,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

第七条 实验项目卡片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实验项目卡。

第八条 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新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并经实验室主任认可后才能上岗;对新开设的实验则要求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试做成功后才能对学生开出实验。

第九条 基础课和专业技术基础课实验要求分别实行一人一组和二人一组进行实验,某些实验不能一人(或二人)一组完成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要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的探讨,并做好教研活动记录。

第三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进度表。实验教学进度表要在实验前的一周,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实验教师要在课前写好教案,并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实验项目和学时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时,应由系或实验教师提出,经院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变动。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教师应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没有按规定进行预习的学生不允许做实验。

第十三条 学生第一次到实验室做实验时,指导教师要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在实验过程中,对违反操作规程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该生此项实验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写。

第十五条 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补做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否则该次成绩按零分记录。对无故缺课者除责令补做,并酌情对考核成绩扣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检查是为了全面了解实验教学质量,及时解决实验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教学方法改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学院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要进行一次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并将书面总结检查情况交教务处,学校将组织有关督导对部分实验室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四章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七条 教师在实验课前应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选用或写出实验指导书,认真设计、准备实验,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预先试做、试测,保证实验课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要充分利用时间,不得提前下课。学生实验完成后,教师应进行实验小结,并仔细批改实验报告。

第十九条 上实验课时,教辅人员必须到位,实验前应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实验结束时应检查验收仪器设备及试剂药品,如有损坏、遗失要及时处理,并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

   第二十条 对实验课应严格考勤。在实验时要求学生爱护公物、仪器设备,注意安全,保护环境卫生,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每门课程实验结束后,根据学生实验情况给予实验成绩。

第五章 学生实验守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的实验室上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十三条 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安静,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废纸杂物。

   第二十四条 实验中要认真观察实验现象,精心操作,认真记录各项测试数据,独立分析,原始实验记录真实完整,不许抄袭他人(组)的实验数据,不允许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不得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注意节约用电、用水及其它消耗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要注意安全,如发生事故要保持镇静,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要立即报告指导教师。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应主动报告指导教师,按情节轻重,结合本人认识态度做出赔偿。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完毕,认真清理实验器材,将仪器恢复原状,搞好室内卫生,关闭水、电后,经实验中心人员或请指导教师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中心。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进入开放实验中心做自行设计的实验时,应事先和有关实验室联系,报告自己的实验目的、内容和所需实验仪器,经同意后,在实验中心安排的时间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 因故补做实验,需经有关教师和实验中心主任允许,方可按预定时间、地点进行实验。

第六章 实验考核

第三十条 实验室应统一规定实验成绩的合理评定方法,实验指导教师要遵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专业课的实验课成绩,要根据学生在实验中的动手能力和完成实验报告的好坏情况,综合给出成绩。并可根据本门课程的学时多少,可按10%-20%的比例记入本门课程的成绩中。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带补做实验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